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监督,拓宽工作思路,规范办理方法,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办理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县级以上政协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三、办理要求
(一)建议、提案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县人大和县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办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能解决的,予以解决,并组织落实;
2、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列入计划,逐步落实;
3、因客观条件或政策原因无法解决的,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
(二)建议、提案办理应当注重实效,把提高解决率、落实率作为办理工作的目标,确保办理质量,并遵循下列要求:
1、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流与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2、对关系经济社会全局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建议和提案,制定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3、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4、做好办理回访和情况工作交流,督促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建议、提案应当及时交办,限期办结。办理时限为收到建议、提案交办件之后的三个月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向交办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部门和单位收到交办件后应认真审查登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向交办单位说明,并在5日内退件,不得滞留和擅自转交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不符合办理要求,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办理部门或单位须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收集、登记、审核后提出交办意见,交县政府办公室,然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提出问题类型,统一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办理。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办理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负责组织面商、答复、回访等工作;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协办的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
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建议和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建立县政府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制度,县政府领导每人每年至少领办一件重点提案,并在确定领办件后做出批示,参与提案的办理过程,督促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承办
办理部门和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制定办理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具体办理科室和人员。办理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时限。
(三)督办
办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
(四)审查
办理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办理结果亲自把关审签。
(五)答复
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及县政协建议案、团体案和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一式三份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
办理部门和单位在报送答复意见时,应当按照标准做好分类工作。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在本年度能够解决的,列为A类;纳入今后部门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列为B类;因条件限制或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列为C类。分类情况应当在答复文件右上角注明。
(六)总结
办理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案办复完毕后,向县政协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提案办理情况。
办理部门和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积极主动,顾全大局,加强协作,不得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需要向县政府请示的问题,按照《阳曲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专题上报,不得以办复意见代替向县政府请示,也不得以向县政府请示代替办复意见。
五、组织领导
(一)办理部门和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办理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办理工作机构,保证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协调高效办理工作机制。
六、通报制度
(一)办理工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办理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1、领导重视,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得力;
2、规章制度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按时保质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3、办理措施有力,解决实际问题成效突出,续办续复工作完成较好;
4、创新工作机制,办理成效显著,代表、委员普遍提出表扬或满意率较高。
(二)办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重视,分管领导不明确,办理制度不健全,办理人员不落实的;
2、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代表、委员意见较大;
3、互相推诿扯皮,逾期不办,贻误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4、办理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件的。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