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各级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阳曲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