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 559      来源: 阳曲县政府 打印 |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阳曲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每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新规定、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阳曲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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